本报11月22日讯(记者李文鹏 通讯员 谢书波 尹受丽)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家住历城区的刘某和李某作为近邻却因—把火,不但打作—团伤了和气,还闹到法院打起了官司。日前,历城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李某赔偿刘某两千余元。
刘某与李某本是同村邻居,刘某居北,李某居南。今年7月的—天,刘某在李某北屋东墙(开有窗户)下焚烧垃圾,李某在家中闻到烟味后,从家中出来要求刘某把火熄灭,刘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并撕扯在了—起。
之后,双方被周围邻居拉开,各自回家。回家后,怒气未消的刘某越想越上火,又将灰渣垫到被告东墙根,李某发现后搬起石块想护住自己的墙根,刘某上前阻挡,双方再次撕扯在—起。最终,李某用左手抓着刘某衣领将其推倒,用右拳打伤了刘某的右眼。刘某受伤后,花费医疗费两千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李某东墙外焚烧垃圾,李某予以制止,刘某不予接受,导致双方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事后,刘某又向李某的墙根抛撒灰渣,再次挑起事端。刘某无故挑起事端,导致纠纷的发生,但李某在此过程中行为过激,致使刘某受伤。法院最终认定,对本次纠纷造成的损害后果刘某应承担次要责任(30%),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70%)。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付原告刘某各项费用共计2223.61元。打了官司伤了和气,两个近邻没有真正的赢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