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2日讯(通讯员 陈方 记者 吴慧)一十七岁女孩图省劲乘上运送建筑材料的起重机上楼,结果被摔成重伤。11月20日,机械出租人赵某及操作人徐某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6000元。
2010年10月于某家盖楼房,其母租用了赵某的小型起重机用于运送砖及水泥等建筑材料,为省钱,没有找技术人员,而是一直自己操作。
10月31日下午14时许,因有急事要做,于某的母亲便要求在场打灰的徐某给帮忙看机器,毫无经验的徐某答应。没过几分钟,于某想上三楼房顶拿铁锨干活,为省劲,便上去乘坐,徐某没加阻拦,便将其升上了三楼,但就在返回到二楼时,升降的钢丝绳突然从中间断开,机器托盘猛地从高空坠落,于某重重摔到地上,致使其椎骨等多处骨折,住院治疗半个月,花费20000余元。
于某父母向赵、徐二人要求赔偿,赵某辩解自己已尽到告知义务,已在机器上方已写明:禁止上人,后果自负。徐某则称,自己是好心帮忙,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的起重机是从二手市场购买,无质量合格证明,属三无产品,且钢丝绳又没做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存有严重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应负主要责任;徐某应当知道机器不能载人而放任于某乘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于某对起重机上的安全提示不引起重视,放任疏远,应自负一定责任。
在法官耐心调解下,三方本着互谅互让原则,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赵某赔偿11000元,许某赔偿5000元,剩余损失由于某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