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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放射核素排放实行核准制
放射核素排放须经环保审批
  • 2010年11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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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11月22日讯(记者林丹丹 通讯员 宋建恒) 自11月起,威海市所有放射性核素排放必须实行核准制,即经过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取得省级排放许可后方可排放。

    近日,根据山东省环保厅要求,威海市对放射性核素排放做出如下规范:

    凡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应当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同时,产生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水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也应当进行申报。

    重新申请涉及放射性核素排放工程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三个月内,使用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经验收合格的申请单位,环评文件确定的放射性核素排放量,不仅可以作为申请核素排放量的依据,也可以作为第一次核素排放计量结果的依据。申报一年为一个周期,于每年12月10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的核素排放量。排放单位一年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两次。

    申请单位在排放含有放射性核素废水前,须经资质单位监测,报告威海市环保局同意后方可排放。排放浓度、数量、种类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的,应重新申请批准后排放。变更放射性核素排放去向、排污口,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申请单位终止排放的,应当按规定实施退役,申请注销排放量。

    申请单位非经许可不得排放,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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