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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街道办无权委托土地用于谋利
  • 2010年11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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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圆梦公司的有关负责人逄敏说,虽然双方未在协议中表明公司可利用该地块进行经营,但公司投入了近9万元进行整改。逄敏认为,公司对此进行了投资就应该同时有开发的权利,因此按照协议在此搭建板房是合理合法的。“如果要强拆,公司会按照协议退租,但却不能承担多余的赔偿。”

    对此,山东华鲁律师事务所的隋思玉律师指出,原冠县路街道办事处城管科虽然对该处土地有维护卫生秩序等职责,但却不能将地块委托给公司用来经营谋利。“土地是国家资源,一个科室无权代表国土部门处理这块土地。”隋思玉认为,委托方无权处理该土地,因此当初签订的协议也可以视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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