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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龄童课堂上砸伤手指
法院判幼儿园担责
  • 2010年11月2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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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梁山11月22日讯(记者王秀华通讯员孟冰)一名五岁的小男孩在幼儿园上课期间,被教室的板凳砸伤了手指,家长及幼儿园因在赔偿责任上产生矛盾,受伤学生家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梁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幼儿园对男孩的受伤承担民事责任。

    今年3月25日,五岁的小浩(化名)在幼儿园上第三节课时,被教室的板凳不慎砸伤了手指。经梁山县人民医院检查,小浩的手指为粉碎性裂口,为此小浩住院治疗5天,花费医药费2300元。事后小浩的父母因赔偿问题与幼儿园产生争执。小浩的父母认为孩子受伤是因为幼儿园未做到教学与管理的义务,应当负全部责任。而幼儿园则辩称,小浩是自己弄倒凳子砸伤手指,属于意外事故,幼儿园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作为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原告小浩为未成年人,在上课期间被板凳砸伤手指,幼儿园应根据学生的年龄、智力等情况,给予相应照顾,而被告在事故发生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应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原告小浩医疗费2300元、护理费80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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