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小姐就职于一家大型公司,担任行政工作。2008年年底,王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刚开始王小姐害怕公司辞退她,所以不敢向公司说明这个情况。后来随着肚子越来越大,再也无法隐瞒时,才向公司领导说明了怀孕这个事实。公司领导得知王小姐怀孕的情况后很生气,第二天就让行政主管通知王小姐她被辞退了。
说法: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曾庆春律师:由于王小姐正在孕期,应当受到特别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因此,这家公司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进行辞退的做法,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该案例中,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王小姐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接受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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