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23日讯(通讯员 陈方 记者 吴慧)郯城县一大学生金鹏放暑假时到河中洗澡,不幸溺亡。其父母将采砂人杨某、李某告上法庭,11月16日,金鹏家人拿到了10万元赔偿金。
2010年8月14日下午2时,金鹏与村上其他几人到本村前沂河内洗澡,金鹏先下水,但刚到水中挣扎几下,再没有露出水面,同伴立即报警,待公安机关赶到时,金鹏已经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李某长期在出事地采砂,留下多个深坑,深达数米,由于没有采取回填措施及设置危险标志,留有安全隐患,导致原告溺水死亡,存有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认为,受害人金鹏已达18岁,对村前沂河采砂情况有所知情,但没有充分注意安全义务,亦应自负部分责任,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采砂人赔偿给金鹏家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