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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可团体参加工伤保险
没有参保的施工单位,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10年11月2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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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3日讯(记者董传同 通讯员 牟永来)23日,记者从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德州市出台了《德州市建筑施工人员团体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其中,施工单位可根据项目造价为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可有效解决农民工因为流动性大而参保难的问题。该办法规定,没有参保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德州市建筑施工人员团体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分为七个部分,从参保范围、参保方式等多方面对全市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进行了完善和探索。记者从办法中了解到,建筑施工单位有两种方式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是为每位职工实名办理,二是不能实名办理的,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1‰为所有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在该办法出台之前,只能实名参保且工伤保险最低缴纳一个月,如果人员流动频率较高,企业或者职工参保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建筑施工单位的职工大多以农民工为主体,农民工因为流动性较大,参加工伤保险难度相对较大,而按照工程总造价缴纳保险费,农民工不管流动到哪个建筑施工单位,都能在工伤保险的覆盖之下。

    办法中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在24小时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工伤可就近救治,伤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些规定都对及时救治和之后的保障提供了政策支持。

    “该办法是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的文件。”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由两局联合下文,为有效执行提供了保障。该办法规定,没有参保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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