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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分户计量试行价格公布
基本热价7.5元/平方米,计量热价0.165元/千瓦时
  • 2010年11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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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4日讯(记者 王逸群)记者从临沂市物价局了解到,2010-2011年供暖期供热计量价格方案已确定。热费由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构成,其中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7.5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65元/千瓦时。

    据了解,供热计量价格(试行)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基本热价按总热价(面积热价)的30%计算。计算公式为热费=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为测算依据。基本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7.5元/平方米×供热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居民用热计量热价=0.165元/千瓦时(45.83元/吉焦)

    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元为测算依据。基本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10.8元/平方米×供热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非居民计量热价=0.23元/千瓦时(63.89元/吉焦)

    同时,该试行方案热费收缴的方法中规定,实行两部制热价的用户在供热开始前,按现行面积计费额预交热费,供热结束后按热计量收费办法结算热费。居民用户实行“多退少不补”,即按热计量计费额高于按面积计费额的,不补交热费,低于按面积计量额的,供热单位向用户退还两者差额;非居民用户按两部制热价据实结算,实行“多退少补”,但补交额最多不超过按面积计量额的10%。

    此外,因热计量表损坏等非人为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面积收费结算;因故未按期供热的,供热单位按实际未供天数减收热用户的基本收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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