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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合作社后负责人“蒸发”
不少农民的钱没了着落
  • 2010年11月2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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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某拿着入社单却要钱无门。

    几位农民在别人的建议下,将攒下来的钱入股到合作社。然而没想到,合作社运营几个月后,负责人就不知去向,他们的钱也不见了踪影。

    经人劝说,农民入股合作社

    郑某是沂水县四十里镇的农民,2007年,退休干部李某来到他们家,说县里成立了一个果蔬生产合作社。

    郑某说,李某当时建议大家入股,说每年有分红,而分红比银行利息高很多。如果合作社经营的好,分红会更多。合作社还请他们去参观生产车间,并还拿出了农业局的批文、合作社的代码证和税收登记证。

    之后,郑某先后两次共将家里的1万元钱交给了合作社。此后,郑某还跟姐姐说了这件事,将姐姐的1万元钱交到了李某负责的部门。

    后来,合作社为郑某和其姐夫刘某出具了“入社单”。记者看到共有三张“入社单”,日期分别是2007年5月、6月、7月,金额分别是3000元、7000元、10000元,存期为一年。因为将钱存在合作社,他获得600元钱的奖励。

    记者了解到,与郑某一样,退休的小学老师秦某也将自己的3000元积蓄交到了合作社,农民代某也将自己的13000元钱交到了合作社。合作社也为他们出具了“入社单”,期限都为一年。

    入股数月,负责人突然“失踪”

    郑某提供了农业局批准合作社成立的文件复印件,记者从文件上看到,合作社批准成立的日期是2007年4月。郑某还拿出了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收登记证复印件,上面标示着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果蔬初加工、销售,法人代表是闫某。

    因为存进去的钱是家里的全部积蓄,郑某还是有些担心。2007年8月,他想去把钱要回来,可是合作社说没钱。再后来,他就联合乡亲们一起去要钱。2008年,他们发现闫某和他的家人都“失踪”了。

    记者联系了当时参与办合作社的袁某,袁某说,因为合作社是经过农业部门批准的,觉得这是一份大事业。当时,他投入了全部精力来办合作社,还将自己的积蓄和借来的一部分钱共10万元投进了合作社,也是有去无回。

    记者从沂水法院姚店子法庭了解到,已经有很多农民到法院起诉该合作社,要求归还他们的血汗钱,法院也查封了合作社的厂房。

    律师说法:代理过程如有过错则应担责

    采访中,郑某、秦某、代某一直认为,当时是李某劝说他们入股的,因为考虑到李某是退休干部,他们才把钱存进去的。现在合作社的人跑了,李某就应该还钱。

    李某对记者说,当时他是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帮助吸收农民入股,这都是合作社的决定,钱拿来后,也是交给了合作社,并出具盖有该合作社印章的单子。

    李某还说,郑某的钱是分两次存的,第一次存进合作社的他并不知道,第二次是他去做的郑某的工作。但他并没有做过担保。

    对于当时劝说他人入股的李某是否应该担责,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的刘海亮律师表示,李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职务代理,如果李某在代理的过程中,即说服郑某等存款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例如片面陈述或者是隐瞒风险,以及其他的虚假手段,诱使郑某他们存款的,经过法院认定后,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否则,则由被代理人合作社负责赔偿。刘海亮律师建议郑某他们到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是到法院起诉。

    文/片 本报记者 胡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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