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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发生火灾物业及时扑救仍担责
  • 2010年11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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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29日讯(记者高倩倩 通讯员 耿冲)小孩放烟花引燃业主阳台,小区物业也要负责任。乐陵市司法局调解中心调处一起因燃放烟花引发火灾事件时,作出如此裁决。

    11月23日下午,几个孩子在乐陵市区一小区内燃放烟花,导致该小区5号楼501室业主王某家中发生火灾。火势将他家阳台吞噬,几个小孩逃散。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灭火,但仍给王家造成4000余元经济损失。

    王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对燃放烟花的个人行为没有强制处罚的权力,且对安全工作已经做了温馨提示,更在第一时间采取了必要措施,避免了业主的更大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社区民调主任多次上门调解,没有达成协议。

    乐陵市司法局调解中心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将各自的责任和利益明白地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由物业公司补偿王某人民币2000元的协议。

    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尚成志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物业应负一定责任,燃放烟花应该是有指定位置的,小区物业应付管理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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