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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先行”原则确立
  • 2010年12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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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即将实施的《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我省今后将在基本建设中推行“文物保护先行”的原则。

    依据《条例》,基本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工程项目在立项、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该项目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凡是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作为建设项目重要内容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并根据文物级别,报上一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将不予立项和批准施工。

    对于我省近万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条例》明确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从而解决了其保护管理的难题,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条例》还特别规定,“媒体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新闻报道、电视直播或者制作专题类节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这样的规定,主要是出于保护考古发掘现场、避免考古工作受外界影响的考虑。

    本报记者 李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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