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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赖5万元企业“换”老板
法院判令“新法人”偿还欠款
  • 2010年12月0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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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曲阜11月30日热线消息(通讯员 冷西金 王继军 记者 晋森)邹城一公司换了负责人,就不愿偿还以前欠下的5万元货款,近日,曲阜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偿还曲阜化工公司欠款5万元。

    据介绍,2006年以来,邹城的一家化工企业就与曲阜的一家化工企业经常有业务来往。2009年1-3月份,邹城的这家企业就欠了曲阜企业5万元货款,货款一直没有结清。曲阜公司多次催要,拖欠货款的邹城公司声称,货款是前任负责人欠下的,他们不管。催要无果后,曲阜公司提起诉讼。

    邹城公司称,欠下的5万元货款是在前任负责人孔某租赁经营期间,现在已与孔某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孔某租赁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应由孔某承担,企业不应承担还款义务,请求法院驳回曲阜化工公司的诉请。

    经法院查实,邹城公司未在工商局注册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及经营方式。经审理后认为,曲阜与邹城的两家化工企业存在多年业务关系,前任负责人孔某租赁经营期间,邹城的化工企业工商登记并未变更企业法人、经营方式及企业名称,而且对曲阜化工公司货款已出具欠条,并加盖企业公章,故曲阜化工公司要求支付所欠货款并无不当,邹城该化工厂租赁经营属企业的内部行为,不能对抗以该企业名义对外发生的债务,遂依法判决邹城化工企业偿还所欠货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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