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日讯(见习记者王斌 通讯员 高慧)杨某和朱某经徐某介绍给一位王姓业主装修房屋,装修完成徐某收款后却失去联系。二人将王姓业主诉至利津县法院,因二人和徐某及业主都未签订书面合同,近日利津县法院判二人败诉。
2010年4月,利津县王姓业主欲对他的房屋进行室内装修,听一位建材店老板说有个姓徐的人承包装饰装修的活,于是他联系了徐某并约定装修完成后将钱付给徐某。徐某叫上了杨某和朱某一起干活。工程完成后,杨某和朱某未拿到一分工钱,而徐某也已经联系不上,两人找业主要钱,王姓业主称已经将钱付给了徐某,并称合同是跟徐某签订的。二人于是将王姓业主诉至利津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业主支付装修工钱。
法院审理发现,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可以证明杨某、朱某和业主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两人与徐某之间也只是口头约定,因此法院判决二人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