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日讯(记者 刘玉彩)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续接可以跟着人走了。2日,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近期,该局出台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经办规程,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已调试完毕,即日起,正式开始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流动人员可参照相应流程办理医疗保险转移。
近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省人社厅的通知要求,青岛出台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在青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准备流动到外地就业,且外地已有接收单位的人员,可直接向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将在青岛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至当地,转移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办理医疗保险账户金余额支付手续;没有接收单位的流动人员,可在离开青岛之前,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流动人员应妥善保管缴费凭证,以便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向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凭证,申请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青岛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转移到青岛的新参保人,在参保半年内不予报销住院费用,纳入报销范围的统筹部分,半年后按照25%报销,一年后可按照50%报销,两年后可按照75%报销,三年后才可转入正常报销程序。医保转移接续后,参保职工的缴费年限也可以同时转移,男性缴费满25年,女性缴费满20年即可不用再缴费,可享受所有的医保待遇。
青岛市人社局提醒流动就业人员,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免影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