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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假烟涉案45万元
两“烟贩子”获刑
  • 2010年12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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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微山12月5日热线消息(通讯员 关在峰 宋培 记者 晋森)为发财,2男子盯上了烟草的高额利润,合伙贩卖假冒香烟,2人涉案金额共计45万余元。近日,微山法院对这2名“烟贩子”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林某及刘某有期徒刑8年和3年,并处以罚金。

    2010年2月份,林某将29件假冒卷烟通过物流公司发至微山某快运站,刘某接货返回途中,被公安、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当场抓获,截获价值46750元的卷烟。经查,2008年12月,刘某与林某预谋,由林某从广州提供假冒卷烟,刘某在微山烟草市场销售。从2008年12月至2010年1月期间,刘某从林某处多次购买假冒“玉溪”牌、“大红鹰”牌卷烟。刘某向林某汇款8次,用于购买假冒卷烟款77900元。林某通过邮寄或托运的形式,卖给他人价值20余元的假烟。据查,林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高达33万元;刘某非法经营卷烟数额达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依法实行专卖管理,从事烟草专卖品的零售业的,必须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林某、刘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冒商标卷烟,扰乱烟草专卖市场秩序,分别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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