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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手机无法用商家拒担责
商场称问题由消费者造成,消保委认定是商场的责任
  • 2010年12月06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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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5日讯(记者杨金涛 通讯员 刘敏)近日,消费者胡女士来到庆云县消保委投诉,称其购买的某品牌手机部分按键无法使用,但商场却反说是消费者“人为进水”导致的,拒不赔付。近日,在庆云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商场承认错误,退还了胡女士599元的购机款。

    据介绍,11月10日,庆云县胡女士在庆云县城某商场花599元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手机。当天晚上,胡女士按照说明书操作手机时,发现有部分按键无法正常使用,随后手机就自动关机。第二天,胡女士就来到该商场要求检修。商场销售人员在检查之后,当场给胡女士填写了一份该商场手机售后接机单,上面明确注明“没有发现任何问题”,承诺在15日内检查修理完毕。

    15天后,胡女士来取手机时,商场销售人员却说,该手机内部贴有的白色防水标签因为进水而变成了红色,属于客户人为进水造成的,所以不予免费维修,需要胡女士自掏维修费。然而,胡女士查看一下手机后发现,上面的防水标签竟然被人为地撕去了。“当时送来检修的时候,销售人员在该商场手机售后接机单上明确标注的是未发现任何问题,现在他们把防水标签撕了,说是我人为进水造成的,可是又没有证据,怎么能让我相信!”胡女士气愤地说道。

    胡女士多次与商场交涉,均未达成协议。无奈之下,11月30日,胡女士只好找到庆云县消保委,请求帮助。庆云县消保委调查后认为,该手机部分按键无法使用,应是产品的质量问题。如果商场认为不是他们的问题,按照《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商品和服务的质量难以检测和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证据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举证倒置的原则,就是要求商场拿出证据,证明手机出现的问题是消费者造成的。经过调解,12月1日,该商场最终承认错误,表示愿意承担责任,退还了胡女士599元的购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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