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6日热线消息(记者 张焜 通讯员 奎法研)买了房子没及时过户,公证时又出了问题,6日,市民胡先生无奈反映,他家公证了的买房协议也被判了无效。法院提醒市民,买房签合同时,千万可得细心点。
市民胡先生告诉记者,2000年初,他购买了奎文区市民张先生名下的一套住房,但当时是张先生的儿子出面办理了卖房的一切手续。胡先生支付了10万元钱后,收到了房屋产权证书和钥匙,后来就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由于后来得知,张先生已经去世,胡先生开始担心房子的过户问题,于是找到原房主张先生的儿子,要求过户。可是由于种种原因,手续迟迟无法办理。无奈之下,胡先生只得告上法院。他还提供了一份公证书,说明买房协议是通过公证的,并要求张先生的儿子尽快办理手续。
但张先生的儿子却说,他从未见过胡先生提交的一份委托书,上面的字迹也不是他所写。买卖协议是他与原告所签订的,但公证书载明是他父亲与原告所签,与事实不符。他确实将房子卖给了胡先生,但胡先生一直没有过户,目前因各种问题已经无法过户,但这不是他的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2000年胡先生和“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张先生本人已经去世,张先生的儿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合法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处分权,所以张先生的儿子无权对涉案房屋行使处分权,其与胡先生签订的买卖协议为无效协议。法院遂驳回胡先生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