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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名买集资房遭遇过户难
被顶名者反悔要收回房屋;法院最终判决顶名买房有效
  • 2010年12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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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6日讯(记者 侯文强 通讯员 夏枫 红梅)为了得到一套单位集资房,莱阳的赵先生顶同事的名将楼房买到了手,并已交付居住多年。但因房屋涨价,同事就是不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称转让无效。赵先生遭过户难,后来协商无效,两人最终对簿公堂。记者6日获悉,莱阳市人民法院对这一特殊案件作出了判决:确认顶名买卖房屋有效,赵先生最终获得了房屋产权。

    赵先生与初先生都是莱阳市某局干部。几年前,他们单位在莱阳市蚬河小区集资建房,初先生同意将分房指标让给赵先生,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初先生将单位分的住宅房转让给赵先生,房屋预交款6万元由赵先生交纳,其他一切后续费用也由赵先生全部负责清偿,房屋所有权归赵先生所有;等单位将房屋钥匙、房产证办理完毕后,由赵先生一次性付给初先生转让费1万元。

    后来赵先生将这1万元转让费付给初先生,并且交纳了剩余的房款。房屋峻工后,初先生将房屋钥匙交付赵先生,赵先生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

    不料今年7月9日,初先生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对这项房屋转让协议反悔了,不再愿意协助赵先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说房屋买卖无效,要求退回房屋。双方协商无果,赵先生一纸诉状将初先生告上了莱阳法院。

    在庭审中,初先生表示,当时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如进行转让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信息登记,否则不发生所有权转让,而且涉案房屋是单位福利房,如要转让需先进行价格评估才行。

    莱阳法院认为,赵先生按约交纳了集资款,并在房屋建成后长期住在里面,又因赵初两人是同事,故认定双方的集资房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赵先生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初先生应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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