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仍有391户(其中内资企业86户,外商投资企业30户,私营企业275户)企业未向我局申报2009年度企业年检。上述企业未按规定申报2009年度企业年检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上述391户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实:上述391户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申报2009年度企业年检,我局于2010年7月3日在《泰安日报》发布催检,又于2010年9月14日及2010年9月20日在《泰安日报》发布限期年检公告。自限期年检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60日,上述企业仍未参加年检。上述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构成未参加2009年度企业年检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上述391户企业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上述391户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见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楼西厅公告栏)
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