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6日讯(记者马峰 通讯员 李甲 康辉)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及相关活动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城市环境卫生经营服务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在临沂市境内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服务业务。12月6日上午,临沂市城管部门公布了加强环境卫生作业企业资质管理和市场准入管理的规定。
环境卫生经营性企业分级条款是指一、二、三级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所分别具备的相应条件;通用条款是指所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级企业条件为,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5吨以上扫路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15辆。
二级企业条件是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生活垃圾运输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三级企业条件是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初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不设三级许可。
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允许进入临沂市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环卫企业允许进入县城、乡镇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对未通过环境卫生作业资质年度审核或达不到环境卫生作业标准的企业,责令限期退出相应的环境卫生作业市场。
根据规定,一级企业由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初审,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二、三级企业由所在地县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发证,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不具备环境卫生作业资质的企业必须于2010年12月31日前退出市场。凡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环境卫生作业招投标合同,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违规签订的环卫作业合同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