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王倩)12月11日下午,一女士在济南一宾馆房间摔倒造成鼻翼骨骨折。在她看来,宾馆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宾馆相关人员认为,住宿人应负主要责任。对此,律师表示,宾馆如果尽到告知义务,而且设施合格,可不承担责任。
王女士是烟台一家公司的职工,10日,她与公司其他人员一起来济出差,并住在泺源大街上的一家宾馆。
11日下午6点,开完会的王女士回到房间存放资料。用房卡打开房门后,房间内只有洗手间的灯亮着,王女士就准备到床头开房间的灯。
意外就在这时发生了,刚走到床边的王女士突然被什么东西绊倒摔伤,“我的鼻子流了很多血,我打开灯一看是被耷拉下来的被角绊倒的”。
在邻屋同事的帮助下,王女士首先进行止血,然后拨打120到医院进行医治。“经过检查,我的鼻翼骨骨折了,虽然宾馆方面及时派人在医院陪着我,但是出现这样的情况,他们还是应该负责任的。”王女士认为。
12日上午,记者电话咨询了王女士入住宾馆的相关负责人。负责人表示,在他们看来,这件事情还是应该由王女士自己承担,因为宾馆的各项设施是按照标准修建的,不存在什么缺陷,而且在宾馆内都有提示语。“本着仁义的原则,我们安排专人陪同,具体的处理意见我们还在协商中。”这位负责人表示。
济南宝军律师事务所张保君表示,对于类似的事情,国家有明确规定,宾馆、学校、饭店这种公共场合应该有安全义务提示。毕竟入住的很多人是成年人,如果已经进行了安全告知,而且设施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情况下,不存在安全隐患,宾馆、学校、饭店可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