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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开发票就送你优惠券,想用优惠券就不能要发票
一市民陷酒店赠券“连环套”
  • 2010年12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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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2日热线消息(记者张焜)饭后结账时不要发票可以获赠“优惠券”,市民王蕾欣然接受。12日,当王蕾想要使用“优惠券”时,却发现只有不向酒店要发票,优惠券才生效。

    12日中午,市民王蕾在潍坊一家酒店吃晚饭后,拿出前些天该酒店赠送的优惠券折抵饭钱时,细细看了看背面的条款,当看到第二条时她就开始生气了。上面写着如果需要开具发票将不能享受优惠,意思就是说,她今天要是想开发票,这优惠券就没有用。

    12月初,王蕾和几个朋友来到该酒店吃饭,当天花费了100多元钱。她要求开发票时,服务员告诉她如果不要发票可以获赠20元的优惠券。王蕾正想着过几天再过来吃饭,就欣然同意了。这次,王蕾想索要发票,却发现了这么一个条款。“这不就是忽悠消费者么?”王蕾说,当时她只在意优惠券的限期是1个星期,赠券时也没人提醒有这么个附加条款。索要发票是理所应当的,可这样一来,前一次没要发票,这一次想要发票,优惠券就不起作用,都是酒店沾光了。王蕾和酒店交涉了半天不起作用,因急着上班,就索要了发票气冲冲地离开。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王建华说,酒店出具赠券,其实是与消费者达成了一种合同,合同生效的条件一般是在规定时间内再次就餐,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出具发票是酒店的义务,把不出具发票作为赠券生效的条件,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王蕾在规定时间内就餐,并且遵守了优惠券中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就应当获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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