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2日热线消息(通讯员 韩敬华 记者吴慧)一男子因对居委住房分配不满,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六次放火焚烧公私财物,造成经济损失17800余元。
42岁的杨某是兰山区人,因对居委住房分配不满,他产生报复的想法。2010年8月4日5时许,杨某在临沂一小区13号楼3单元纵火焚毁崔某储藏室,室内的机动三轮车、纯净水桶等物品被烧坏,造成经济损失3800元。
2010年8月10日5时许,杨某来到同一小区8号楼2单元,纵火焚毁韩某储藏室,室内的成品纸箱等物品被损坏,造成经济损失4000余元。
法院审理发现,2010年8月至9月间,杨某先后6次在该小区纵火焚烧公私财物,造成经济损失17800余元。
兰山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认为,杨某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杨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