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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子10年未过户房主今称协议无效
  • 2010年12月1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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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12月12日热线消息(记者 晋森通讯员李静)刘某和王某在10年前签了房屋转让协议,而该房在刘某名下至今未过户。时至今日,该房屋价格翻了4倍。刘某称所签的转让协议无效。近日,济宁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转让协议有效,刘某应协助王某办理过户手续。

    2001年11月刘某与王某签订《关于转让购房权的协议》。协议写明刘某在济宁某工程公司申请一套86平方米房屋,由于特殊情况,自愿将购房权放弃,转让给王某,由王某出资购买该房。经双方同意由王某一次性付给刘某5000元作为转让费,以示感谢。刘某及见证人均在协议上签字。2001年底王某入住建好的房屋至今。后来王某多次找刘某协作办理产权过户未果,王某将刘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于2001年11月签订的《关于转让购房权的协议》中载明购房款全部由王某出资,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转让购房权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法律一审判决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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