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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出细则
一级公路每1.5公里至少1名养护员
  • 2010年12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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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12月16日讯(记者张建丽通讯员 李政)记者从济宁市交通运输局获悉,《济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日前出台。细则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人员提出了标准要求,一级公路每1.5公里不得少于1人。同时规定,对各县区进行检查考核,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拨付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资金。

    细则规定,农村公路养护应做到路面完好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路基边坡稳定、边沟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标线及附属设施齐全,绿化协调美观。规定还对农村公路进行日常养护的人员提出了标准要求,要求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一级公路每1.5公里1人;二级公路每2公里1人;三级公路每3公里1人;四级公路每4公里1人。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严禁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禁止在农村公路上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等。

    市里将安排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奖励资金,根据检查考核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拨付各县(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资金,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还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养护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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