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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着劫来轿车去替他人出气
俩惯犯获重刑
  • 2010年12月1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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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12月16日热线消息(记者晋森 通讯员 唐秀利)张某伙同他人抢得一辆出租车,后又驾车替人出气把人打成重伤。近日,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张某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获有期徒刑16年。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济宁任城区某村人,35岁。今年3月5日下午,张某伙同卢某在鱼台县城以租车为名,将出租车司机魏某骗至鱼台县郊区的一座桥上,用暴力将其制服,然后驾车行至汶上县辛店乡一乡村公路上,将魏某丢下,抢走出租车。

    张某同村一女子与丈夫离婚,该女子认为是前夫有外遇而导致了如今的悲剧。该女子对前夫耿耿于怀。张某便提出为她出气。该女子前夫住在市中区。3月10日晨,张某伙同卢某驾驶抢夺来的轿车,来到济宁市中区西门大街。当日10时许,张某看到同村女子的前夫赵某进入一馄饨店内,当赵某从馄饨店内走出时,张某便对赵某的背部进行袭击,赵某逃离中摔倒在地被张某的同伙卢某追上,卢某又向魏某的臀部、腿部袭击,将赵某打伤。卢某随即与张某驾车逃离作案现场。因张某驾驶不慎,汽车撞在马路牙子上损坏,张某与卢某遂弃车逃离。经鉴定,赵某被打成重伤,造成坐骨神经损伤致左下肢活动受限。后张某和卢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及其同伙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车辆,已构成抢劫罪;两人又故意伤害他人,致其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和卢某都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释放后5年内又再次犯罪,系惯犯。法院遂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6年,判处卢某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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