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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积金“新政”下周一起施行
是否属二套,认次不认房
  • 2010年12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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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2月17日讯(记者 张璐 通讯员徐雁飞)自本月20日起,济南公积金贷款将执行“新政”,借款人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称,济南公积金政策调整,主要是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11月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于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三套及以上公积金贷款。

    济南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称,此次“新政”中,对二套以上住房的认定,依据的是使用公积金的次数。“新政”之前,济南公积金贷款没有限定贷款次数,只要还清上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可再次申请。

    该负责人称,商业贷款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与之不同,公积金贷款是一种制度性贷款,是为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而设立。因此,对于二套房的认定,依据的是使用公积金的次数,与商贷无关,也与拥有住房的套数无关。

    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从摸底的情况来看,济南市民用公积金来购买第二套和第三套房的比例不足5%。

    此外,与上述《通知》有所不同的是,济南规定借款人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而四部门《通知》则是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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