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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高温中暑第一案”调解结案
雇工中暑,雇主赔付2.8万元
  • 2010年12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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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2月19日讯(记者李文鹏)今年7月底,57岁的李某受雇于别人从事建筑施工时,因冒高温作业而中暑住院,医疗花费3万余元。其家人与雇主协商未果,将雇主告上法院。近日,该案经济南市历城区法院调解结案,李某获赔28000余元。

    今年7月30日,济南的最高气温达到了37.6℃,济南市气象台发布了高温橙色预警信号,而李某等人仍被安排在一处民宅建造工程中从事施工作业。当天下午4点左右,由于长时间在高温下作业,李某出现严重中暑症状,而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几天后医院诊断,李某因严重中暑导致中暑衰竭、肝损害、电解质紊乱等。

    李某住院期间花费近35000元,其中除去医保报销费用,自行负担20000元左右。由于家庭经济能力有限,李某家人曾找到雇主协商医疗费支付及前期拖欠工资的问题,但直到李某出院,雇主也没有给予任何赔偿。

    无奈之下,李某的家人把雇主告到了法院。由于该案是济南因高温作业而引发纠纷的首例案件,因而被称为“济南高温中暑第一案”。

    事后,在法院方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雇主同意赔付李某28000余元。目前,首期15000元赔付款已支付完毕,剩余部分将在明年2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从这个案子来看,雇主方的过错是很明显的。”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高峰说,在高温情况下,雇主负有制止雇员室外作业的义务,而此案中雇主显然没有这样做。

    法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法水介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这一问题上,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换句话说,即使雇主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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