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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把女儿改判给我
  • 2010年12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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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有的夫妻离婚后却不能正确对待探视子女的问题,往往把对另一方的恩怨掺杂在里面,因而引发纠纷。最近,某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不尽抚养义务、拒绝前妻探视女儿,被诉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

    刘某与前妻尹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6年5月在某区的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协议女儿由刘某抚养。后来,刘某与他人再婚,对11岁女儿的关心较少。更为严重的是前妻偶尔去探视女儿,刘某也不配合,甚至拒绝前妻探视,为此二人经常吵得不欢而散,彼此开始仇视,对女儿的伤害更加严重。为了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前妻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说法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第38条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刘某拒绝前妻探视女儿,对子女健康成长有不利影响,加之刘某对女儿的关心较少,其女儿也愿意跟随母亲尹某生活等原因,因此,法院判决由尹某抚养女儿,刘某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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