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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不通过没落实好热源
开发商不得承诺集中供热
  • 2010年12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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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2月19日讯(记者 张召旭 通讯员 路延民)记者从聊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获悉,各开发房产建设单位集中供热申请手续未办完前,不得向用户承诺集中供热,否则一切后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聊城市市政公共事业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新建住宅面积日益增加,集中供热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其中有些开发建设单位在没有落实好热源的情况下,擅自向业主承诺冬季可集中供热,从而造成了业主、开发商和供热公司等多方面的矛盾。

    为规范这一现象,聊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和《聊城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新增热用户应于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市行政服务大厅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窗口提出用热申请,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到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及其他事项,按同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各开发建设单位集中供热申请得到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批准,并办理相关用热手续后,方可向业主承诺集中供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业主承诺集中供热,否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解决供热问题,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对城市集中供热难以解决的单位或小区,各开发建设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推广应用燃气锅炉、热泵、地热等新型能源和技术供热,满足城区居民正常的采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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