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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财产用不着公证
市民财产公证意识增强,但仍然缺乏专业知识
  • 2010年12月2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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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宗吉马瑛

    随着市民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这几年主动到公证处进行财产公证的市民越来越多。但由于对财产公证的知识不了解,很多市民在进行财产公证时比较盲目,像婚前个人财产本不需要公证,但来公证的新人却有不少。

    市民财产公证意识增强

    记者了解到,很多市民愿意进行财产公证。市民王女士告诉记者,她的名下有一处父亲赠予的房产,结婚的时候她会选择财产公证。“我觉得财产公证很正常,只要两个人真心相爱,就不会影响感情的。”王女士说,她了解到她的一些同事都有做婚前财产公证的想法。“很多年轻人都挺接受的,而且愿意做财产公证。”

    “这几年到事务所来咨询财产公证的市民确实增加不少,但是婚前咨询财产公证的市民占少数,大部分还是因为婚姻出现了问题才进行公证的。”德城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告诉记者,日益趋高的离婚率让很多人对婚姻缺乏信任,为了避免因婚变而带来的财产损失风险,不少人想到了财产公证。

    婚后财产公证情况增多

    经调查发现,与前几年相比,婚后财产公证的情况增加不少,来做婚后财产公证的市民,主要是想将婚后财产登记为个人财产。

    “按照婚姻法规定,婚后所得及购置的财产除另有约定的情况,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德州鲁北公证处的国家二级公证员郝俊华告诉记者,市民如果想将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登记为一方所有,则需要进行婚后财产约定,这种情况就很有必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但夫妻关系存续期购置财产登记为一方个人财产,还需要满足一个前提,即不损害第三方利益,比如不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转移资产。”郝俊华说,婚后财产公证能够避免一些意想不到的经济纠纷。

    财产公证存在盲目情况

    德州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成告诉记者,他曾遇到过市民刘女士要公证包养协议的情况。“像包养协议这种情况就不能做公证,因为这种情况即使公证也没有法律效力。”李成说,做财产公证不能违背法律。

    “按照新婚姻法规定,现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仍然视为个人财产,所以这种情况就不需要做婚前财产公证。”郝俊华说,但还是有部分年轻人对此并不清楚,要求做婚前财产公证。另一家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李女士告诉记者,上周他们就接待了一名女士非要做婚前财产公证不可。

    郝俊华提醒市民,在做财产公证时,最好咨询专业人士。“财产公证确实很有必要,但不应该盲目做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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