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0日讯 (通讯员 陈楠记者 赵壁)家住市北区威海路的李元老汉(化名)妻子早逝,自己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份额和财产都遗赠给儿媳王兰(化名)一个人,三个子女只能继承李老汉妻子的房产份额。李老汉的女儿认为自己曾照顾了父亲四年,而获赠遗产的儿媳只照顾了一年半,对父亲的做法感到不解。近日,法院依法判决李老汉的遗赠成立,王兰获得应得的房产份额。
早在1999年,李元老汉和妻子就购买了威海路一处房产二人共同居住。2003年李元的妻子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就去世了,房子由李元居住。李元和妻共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三个子女。王兰是李元的小儿媳妇。王兰表示,婆婆去世后,公公李元的衣食住行、侍奉照料、就医治疗等赡养事宜都是由她承担的。因此,2009年9月,李元将威海路房产中他自己所拥有的份额遗赠给小儿媳王兰一人继承。一个月后李元去世,遗嘱生效,王兰将李元的三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如此分割遗产,李元的女儿不同意。她表示父亲在她家里,由他赡养了四年,只是回去和弟媳王兰共同生活了一年半才去世的。王兰的丈夫表示放弃继承父母二人留下的房产份额,李元的大儿子则表示放弃父亲的遗产,但表示要继承母亲的房产份额。
法院认为,李元在威海路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以外的人,李元将其上述份额赠给王兰合法有效。李元的大儿子虽以书面形式表示将他应继承的母亲的份额转让给其父亲李元,但是该赠予在未实际履行前被他撤销,因此他仍可依法继承他应得的份额。王兰的丈夫同意将其应得份额转让给王兰。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李元在威海路的房产由王兰、李元的女儿和大儿子按份共有,其中王兰占3/4的产权比例,李元的女儿和大儿子各占1/8的产权比例,由王兰取得全部房产,按照比例以现金形式补偿李元的女儿和大儿子所占的房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