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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潜规则难辞维修义务
买电脑的发票丢了商家也得负责“三包”
  • 2010年12月2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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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0日讯(通讯员 李涛 刘伟记者 张榕博) 7月初市民刘先生购买的电脑出了质量问题想要维修,但是丢失了原始发票后他却遇到厂家拒绝维修的“潜规则”。20日,频频遭遇维权“闭门羹”的刘先生将此事投诉至工商部门,而工商部门表示,虽然丢失原始发票,但根据电脑序列号,刘先生的电脑仍可获得“三包”保障。

    20日上午,家住李沧区遵义路的刘先生说,今年7月初他在某商场给孩子购买的一款电脑,12月17日下午在家使用时电脑出现怪音,无法正常启动。经向该款电脑的售后服务人员咨询,说可能是硬盘坏了,让其带上当时购买电脑的发票、三包凭证和电脑一起带到服务中心来。刘先生翻箱倒柜,把全家翻了个遍,就是没有找到当时购买电脑的发票,只找到了当时给的保修卡。刘先生上网通过官方网站能查到这款电脑的序列号,按出厂日期算,电脑未超过保修期。但刘先生到了位于李沧区唐山路中段的电脑售后服务中心。任凭刘先生向售后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作何解释,工作人员坚持让刘先生提供出原始发票才能给予维修,而这已是业内不成文的固定。无奈中,刘先生将此事投诉至李沧工商部门。

    经过调查,工商部门认为,《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标明,换货、退货。如果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证明该微型计算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行业潜规则不能对抗法律规定,作为商家,在消费者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已经证明所购买商品的时间、型号和在保修期内的情况下,就应当履行其应尽的法定义务。”工商执法人员李先生表示,刘先生购买了该款电脑,就是与该电脑生产商之间成立了商品买卖合同,该生产商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理应承担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定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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