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0日讯(记者杨金涛 通讯员 张岩 吴晓萍)婚礼本是新娘新郎最光彩夺目的时候,然而由于婚庆公司失误造成热闹婚礼场面的录像画面模糊,着实让人堵心。近日,平原市民闫先生夫妇就遭遇了这样一件事。最终在当地消协的调解下,婚庆公司返还其婚庆拍摄费1200元,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元。
据了解,12月13日,在外地工作的闫先生和其未婚妻一道回到老家平原举行婚礼。为留下美好回忆,他们特地与平原某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该婚庆公司负责婚礼的部分车辆、会场布置、全程摄像等服务事宜,各项服务费用合计人民币3500元。
然而在婚礼当晚,当全家人拿出婚庆公司录制的录像带准备再享受一下当天的喜庆气氛时,却发现录像既没有声音,画面也非常模糊,这可把一对新人急坏了。
闫先生夫妇认为婚庆公司的过错造成了自己无法弥补的损失,遂找到婚庆公司协商要求其返还婚庆服务费3500元和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但婚庆公司表示,公司因为机器故障,造成摄像效果不好,只能退还摄像费用1200元,而不能承担婚庆车辆、会场布置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双方协商未果,闫先生夫妇便来到平原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婚庆公司提供的各项婚庆服务中,仅摄像服务存在瑕疵,闫先生要求返还全部婚庆服务费用是没有依据的,但婚礼录像属于特定纪念物品,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因婚庆公司提供的摄像服务有瑕疵,导致录像带不能正常放映,给闫先生夫妇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婚庆公司应适当赔偿精神抚慰金。最终,经过调解,婚庆公司同意退还闫先生夫妇录像费用1200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元。
在此消协提醒广大市民,新人在与婚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应对履行合同中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预见,最好和婚庆公司对各种细节达成统一意见,采取一定措施以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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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应当是一种具有公认的或者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一般人所能够预见的精神价值的物品,且是一经损毁或灭失就不可挽回的,与特定的人格相联系的特定有形实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