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1日讯(见习记者 聂金刚)11月13日开始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最终解释权”属霸王条款,但目前东营多数商家仍在使用最终解释权。对于最终解释权的使用,21日东营工商部门表示,省工商局并未制定相关措施,东营也暂未制定处罚措施,目前不能对仍在使用最终解释权的商家做出处罚。
21日,记者了解到,东营多数商家仍在使用最终解释权,其中优惠券、代金券使用最终解释权的占多数。东营西城一家商场推出了最新活动,活动中为顾客制定了打折优惠的措施,可在最后一条注释中却明确标出了“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临近圣诞、元旦,不少酒店、餐馆也推出了不少活动吸引顾客,大多数的商家都不约而同地标注了最终解释权的归属。一家正在搞活动的饭馆老板说,如果不标出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总是觉得活动不像是自己搞的。“标注最终解释权主要是为了形象宣传,会不会引起纠纷没有多想。”
记者随后联系到了东营工商局合同科,询问最终解释权的管理。据合同科工作人员介绍,今年7月份,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相应措施,对最终解释权进行了注释,可是并没有明确表示要对使用最终解释权的商家进行处罚。省工商局并未制定针对商家使用最终解释权的相关措施,东营工商部门也暂未制定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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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开始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最终解释权”属霸王条款,并对最终解释权做出相应规定。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等。当事人违反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