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1日讯(通讯员陈方记者吴慧)为挣好处费而替人担保却因此承担连带责任,郯城县退休职工许某日前被郯城法院判决偿还孙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想到自己以后每月2500多元的退休金即将被别人领走,生活难以保障时,她后悔得老泪纵横。
2010年6月16日,经营一家食品厂的李某找许某,
让她帮忙借款30万元,并许诺按月息一分给其好处费,考虑到是亲戚关系,且每月还能领到3000元的好处费,许某急忙把多年好友孙某介绍给李某。
孙某了解到李某生意常年亏损,便婉言谢绝,但许某却承诺可用其工资担保,考虑到许某有退休金,孙某便放心地与李某办理了借款手续。
一个月后,因债主逼门,李某带妻儿逃到了外地,玩起了失踪,许某好处费分文未得。几天后孙某便向许某要款,许某则称自己没用款,不同意偿还。
孙某便将其告上法庭,为了案件顺利执行,郯城法院遂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许某退休工资予以依法冻结,用以偿还孙某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