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曲阜12月23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冷西金 孔凡岩)和前夫陈某离婚后的孟某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陈某却提出做亲子鉴定,孟某以对孩子成长不利为由拒绝。曲阜法院一审后做出判决,支持抚养关系的变更,但孟某不同意血亲关系鉴定,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孟某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孟某与前夫陈某于1998年4月登记结婚,1999年4月生育一男孩,3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和打起了离婚官司,经法院调解二人自愿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孩子在10岁以前由孟某抚养,10岁以后由陈某抚养。自离婚后,孩子随孟某生活至今。
2010年9月,孟某诉至法院,称前夫陈某从未探望过孩子,也没有支付过任何费用,现在孩子已满11岁,且不同意随陈某生活,孟某要求依法变更孩子由其继续抚养,并要求陈某支付自2009年4月起的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陈某辩称,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但是认为孩子与其无亲生血缘关系,故其没有抚养孩子之义务,并申请与孩子的血亲关系进行亲子鉴定。孟某以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为由,不同意进行血亲关系的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陈某和孟某双方都同意孩子抚养关系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孟某要求陈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因陈某主张孩子与其没有血亲关系,不应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且孟某不同意进行血亲关系鉴定,故孟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孟某要求陈某自2009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判决,孩子今后由孟某抚养至十八周岁,驳回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