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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设立律师接待制度
案件侦查过程材料律师有知情权
  • 2010年12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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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2月27日讯(见习记者 王鹏)记者从泰安市司法局获悉,该局和泰安市检察院联合下发了《泰安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和律师协会关于沟通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建立律师接待制度,明确了律师对案件的进程以及案件侦查过程中出现的鉴定材料等有知情权。

    记者了解到,建立律师接待制度,办案人和律师可以预约沟通案情,交换证据,律师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等申请或者意见,办案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公诉机关要设立律师阅卷场所,切实保障律师在审查起诉环节的会见权。对于少数办案人员的违法办案行为,律师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公诉部门调查后十天内予以答复。

    《意见》提出,律师应及时、主动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提出工作配合的意愿。在检察机关的配合下,认真查阅、复印卷宗相关资料。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应尽早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发现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并与公诉人沟通交流。

    泰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介绍,泰安还将建立年会制度,每年定期召开公诉人和律师的座谈会,就案件办理过程中碰到的具体问题进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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