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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公 告
  • 2010年12月3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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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东岳水质检测有限公司等346户企业(其中内资企业83户,外资企业28户,私营企业235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2009年度企业年检,我局于2010年7月3日在《泰安日报》发布催检公告,又于2010年9月14日及2010年9月20日在《泰安日报》发布限期年检公告,自限期年检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60日,上述企业仍未参加年检。

    上述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构成未参加2009年度企业年检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

    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上述346户企业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于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合伙企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内),由清算组织依法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所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属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吊销企业名单见泰安市工商局一楼西厅公告栏)

    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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