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3日讯(记者张焜 通讯员 敏洁)一名法律工作者两头收好处费调解一起强奸案,让受害人刘玲(化名)翻供作伪证(本报2010年12月8日B10版报道)。3日,记者了解到,法院判决刘玲犯包庇罪。
2010年12月7日,在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刘玲和牵涉刘玲包庇罪的几名被告人,都对所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玲被李强(化名)侵犯后,李强的父亲为使儿子逃避法律追究,伙同他人找到刘玲,许诺赔偿损失,想让刘玲到司法机关作伪证。刘玲遂委托法律工作者许某出面协商。经过协商,许某和李强父亲预谋,由李强父亲赔偿刘玲6万元现金,刘玲出面翻供作伪证。
李强父亲马上交给许某6万元钱现金,许某从中取出4.5万元交给刘玲,刘玲在收取现金后,又取出4000元作为好处费给了许某。此后,刘玲先后在2009年底,2010年3月份到司法机关做虚假证言、提供虚假证据,包庇李强逃避法律追究,严重影响案件诉讼进行。
法院认为,刘玲明知李强是犯罪的人仍然做假证,其行为已经构成包庇罪。虽然刘玲是受害人,但她没有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为了钱欲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记者了解到,许某因此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而为儿子犯错四处奔波的李强父亲,因妨害作证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