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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船舶进出安全管理,确保海上人员人身财产安全
东营首次制定船舶出行标准
  • 2011年01月0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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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3日讯(见习记者吕增霞通讯员王洪海)为加强恶劣气象条件下对进出东营海区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海上人员人身财产安全,近日,东营海事处会同市港航局研究制定了《东营港区船舶禁(限)航标准》、《黄河口旅游船舶禁(限)航标准》,从风力、能见度、冰情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这是东营市首次以书面形式统一制定船舶出行标准。

    据海事处的工作人员介绍,标准出台前,船舶是否可以出行是根据当天的气象预报临时决定的,没有统一的书面标准,这是第一次以书面形式制定的标准并对外公布,“以后东营各港航企业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这个标准来执行,就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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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港海域船舶禁(限)航标准

    (一)风力

    1.预报北风、东北风、东风达到七级及以上时,禁止载客船舶、危险品船舶、施工船舶、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或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出港;

    2.预报东营海域风力达8级及以上时,禁止所有船舶出港;

    (二)涌浪

    3.预报浪高达到2.0米时,禁止载客船舶、危险品船舶、施工船舶、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或500总吨以下船舶航行;

    4.预报浪高超过2.5米时,禁止所有船舶出港;

    (三)能见度

    5.能见度小于等于200米时,禁止所有船舶出港;

    6.能见度大于200米小于500米时,禁止所有载客船舶、危险品船舶、施工船舶出港。

    黄河口旅游船禁(限)航标准

    1.预报黄河口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禁止航行;

    2.黄河流量达到1500m3/s及以上时禁止航行;

    3.黄河调水调沙期间禁止航行;

    4.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航行;

    5.黄河河道出现流冰时禁止航行;

    在黄河口附近水域航行的船舶,无论何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本标准为一般标准,船舶因特殊情况确需紧急进出港或靠离泊作业时,需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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