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记者在北京、江苏、广东等地采访发现,中国内地居民投资移民人数近年来持续增加,特别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来自中国的移民比重迅速扩大,有的占七成以上。伴随这股移民潮,一些官员与商人非法转移资产出境并外逃不归现象,引人注目。
裸官“人间蒸发”
李卫民出逃之后不知所踪,很可能使用了假身份证,除了留给妻子的部分财产外,其余财产现已不知去向。通过各地海关查阅出境人员,没有查到他使用自己身份证的记录。
“2010年5月19日出逃的安阳市委副书记李卫民,目前出境的可能性很大。”河南省政法系统一位干部告诉记者。李卫民2009年8月从三门峡市调任至安阳,此前是三门峡市委组织部部长。在他调任期间,三门峡市掀起一场反腐风暴,包括一名副市长、一名县委书记在内的多名当地要员落马。 “现已初步查明李卫民与三门峡系列腐败案密切相关,其中一笔收受贿赂的金额就达100万元。他对此可能早有思想准备,并在出逃前进行了周密策划。”一名负责李卫民案的人士透露,李卫民出逃前,购买四部手机和多张手机卡方便联系,并准备了出国手续。 出逃之后不知所踪,很可能使用了假身份证。同时,李卫民除了留给妻子的部分财产外,其余财产现已不知去向。“我们通过各地海关查阅了出境人员,目前还没有线索,也没有查到他使用自己身份证的记录。综合分析,其出境的可能性比较大。” 2010年7月23日,广州市花都区畜牧兽医局局长刘荣福按规定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假,请求于8月18日至9月7日休假。其后,刘于8月19日持因私护照出境前往美国。刘在休假期间以遭遇交通意外受伤骨折为由,委托其单位再次向区政府分管领导请休病假1个月。截至目前,刘出境滞留已多月。 记者从广州市纪委获悉,2010年10月14日,刘荣福被免去花都区畜牧兽医局局长职务,其出境未归的问题已经移交给纪委监察局调查,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之中。据了解到的消息,刘荣福此前曾多次拒绝向当地外事办归还因私护照,并最终持此本护照出国。 “官员外逃往往与资产转移相结合,并且是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最后一个环节,出逃前往往已是‘裸官’。”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民说。 江苏省纪检系统一名干部坦言,贪官跨境转移资产已经成为反腐斗争的主战场。据其介绍,根据江苏已办案件归纳,贪官资产转移海外主要有以下几种:借商人之手直接转移出境、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出境、通过涉外公司在海外隐秘“截留”、在海外虚假投资等。特别是随着国际经济往来增多,一些贪官通过贸易项目转移资产,更隐蔽、更难监控。
内商变外商的漂白术
出国资本再回流,形成了一个奇特的循环:官商勾结获取暴利———投资移民及转移资产到海外———摇身一变成外商再回来投资。这种外商回来投资对于经济更具“杀伤力”:一是有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二是地方对这种外商会给予优惠。
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说,除了近年来不时曝光的“裸官”现象外,一种途经海外移民,并由内商变为外商的“裸商”现象更加普遍。 长三角某市一名由做实业转行做投资的商人告诉记者,部分商人从内商转变为外商的“裸商”现象,与他们资本积累的方式有关。比如,在改革开放之初,有不少商人通过“空手套白狼”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前几年,有的商人在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中,打通关节,以极低的成本,甚至“零成本”得到企业几十年积累的资产等等。 “近年来,投资土地比投资房产
更容易获取暴利,有的商人买通官员联手圈地,打着建设各类产业园的招牌卖地租地,投入不算多,可是一年赚几亿元并不罕见。”这位商人说,“钱来得太容易,留在国内担心会出事,于是就有了投资移民海外的需求”,通过移民海外,不仅可以将一些不那么干净的钱洗干净,而且国外对私人财产保护得更好,万一有风吹草动,也有条退路。 “据我所知,这几年移民之后又回来投资的商人不在少数。”南洋地产中国区总经理钟沛告诉记者,不少商人投资移民后发现,在国外除了买房置业外,干不了其他的,“而在中国,不仅市场大、机会多,一些行业的投资回报率还是国外平均水平的好几倍。” “出国资本再回流,形成了一个奇特的循环:官商勾结获取暴利———投资移民及转移资产到海外———摇身一变成外商再回来投资。”钟沛说,“这种外商回国投资只需要找一些合作者。” 一位分析人士指出,这种外商回来投资对于经济更具“杀伤力”:一是有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二是地方对这种外商会给予优惠。
治贪必夺其财
多数腐败官员都抱有一种“一人坐牢,幸福几家人”的冒险心理。若是不把冒险心理打灭,很难产生打击效果。 江苏省纪委发现,追回腐败资产是突破腐败案件的重要证据,也是防止贪官外逃的核心控制点,更是江苏省纪委打击非法资产转移出境犯罪行为的指导思想。一般犯罪分子在外逃前都会先将赃款赃物转移出境,如果查不到转移的腐败资产,特别是转移出境的,贪官的心理防线就难以突破。 记者调研了解到,在违纪违法案件中,一般经济案件占40%,其中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类案件比例高达80%。多数腐败官员都抱有一种“一人坐牢,幸福几家人;腐败我一个,幸福几代人”之类的冒险心理。若是不把冒险心理打灭,很难产生打击效果。 近年来,江苏省在打击贪官的过程中,不但准确收缴赃款,还狠狠地打击,加大腐败官员的腐败风险,提高其犯罪成本,让贪官们“既身败名裂又倾家荡产”,或是“有赃款也用不掉”,彻底放弃这种冒险心理。 从现实情况看,被腐败分子视为避风港的国家,大都没有与中国签订引渡协议。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为政府间加强反腐败的协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在追回上述腐败资产过程中,江苏都得到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机构的大力协助和通力合作。 2002年8月,在查办中昊财务公司原董事长陈勇等人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协调,江苏先后两次派员赴香港调查取证。在香港廉政公署的大力支持下,调取了陈勇炒股票的开户资料、资金进出单、股票交易记录,取得了陈挪用公款1.43亿元的有力证据。之后,在廉署的协助下,通过刑事、民事等手段,将其账户上剩余的110余万美元股票抛出,资金全部追回。 通过民间渠道沟通是快速追回腐败资产的便捷通道。有时按照正常的官方渠道特别是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不仅追回腐败资产旷日持久,而且牵涉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甚至得不偿失。此时,如果通过民间渠道同有关当事人沟通联系,晓之以理、友好协商,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002年,为追回马向东转移到东南亚某国商人林某处的178万美元赃款,江苏省纪委反复同林联系,但林要么拒不见面,要么声称子虚乌有。了解到林某系华侨,在国内有不少亲朋好友,办案人便通过侨联做他的工作,并阐明追回赃款的决心和拒不配合的后果。果然,林某有所松动,约办案人员到马来西亚商谈。 商谈中,林顾虑重重,既怕交出赃款后追究其责任,又怕背负“出卖朋友”的骂名。办案人员主动撤回,以退为进,又通过其亲友反复传递信息,晓以利害,林再次约办案人员赴香港见面。最终通过耐心细致教育,迫使林主动将178万美元赃款全部交回。 据《瞭望》新闻周刊
延伸阅读
贪官赃款出境四途径
江苏省经过近10年的专项整治,梳理出内地外逃官员向国外转移资金的各种“路径”,建立起防止腐败分子外逃的信息共享机制、预警机制和内控机制,有效切断贪官外逃“利益链”,形成强大的反贪腐震慑力,其有益的反贪经验对我国源头治腐有重要借鉴意义。 江苏省纪委案管室主任王唤春告诉记者,“从江苏情况看,贪官外逃转移资产类经济案件多发生在2001年———2007年之间,但由于当时国内此类案件不多,没有可以借鉴的先例,也因此成为了控制难点。”他结合案例介绍了贪官转移赃款出国出境的几种路径: 路径一:直接转移出境。随着我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商贸、旅游往来的增多,出入境极为便利,这就为一些贪官潜逃境外、转移资产提供了条件。2000年轰动全国的沈阳“慕马大案”重要主犯之一,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就曾通过来辽宁投资的商人,把178万美元全部转移到东南亚。该案件也是中纪委协调最高法、最高检指定由江苏纪委管辖,实行异地办案的第一案,也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第一例实行跨省异地管辖的大案。 路径二:洗钱出境。为了迅速转移非法资产,一些犯罪分子往往不惜代价,愿意花10%-15%的手续费,将钱通过地下钱庄、黑社会转移出去,最后在
境外香港或其他城市拿到原赃款的85%-90%。2004年落网的中昊财务公司原董事长陈勇就曾想通过“资本运作”将1.43亿元资金转移到香港,为外逃做准备。此案也是指定江苏管辖的一起发生在央企的违纪违法案件。 路径三:隐秘“截留”。一些涉外公司企业负责人,为达到占有巨额公共财产的目的,往往通过做假账、扣佣金等方式,将赃款直接截留并藏匿境外,自以为手段高明,无人知晓。如江苏省化肥工业公司总经理孙伯荣、副总经理孙祝兴等人,从1998年开始,从某国代理进口经销硫磺业务中,每吨“提取”2美元代理费截留藏匿境外。至案发后,共截留250万美元,用于在境外、国外购置房产、开办公司等。 路径四:虚假投资。腐败分子为达到对赃款进行“漂洗”使其合法化的目的,往往打着境外投资的旗号,将腐败资产转移至境外,然后再假借“亏损”等名义,将赃款隐藏下来。如1992年4月,江苏省供销(集团)总公司在境外注册成立港大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周秀德伙同下属胡某与香港黄某,通过在进口化肥业务中加价、调用小金库资金等形式,截留港币1000万元。1993年3月,周称港大公司严重“亏损”,无法经营,将公司注销。1996年5月,周及胡经签署相关转股文件,将价值人民币848万余元的资产转至黄名下,由3人占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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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裸官”成为监察部工作重点
“裸官”之所以被关注,缘于这个群体总是能和一些经典腐败案件扯上关系,已经成为腐败的典型,聚敛财产———海外安家———资产转移———择机出逃———滞留不归,这是贪官外逃的一般步骤,裸官是其中很重要的一步。 近两年,政府开始出拳治“裸官”,2009年11月,深圳在全国率先规定,“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为了防止“裸官”外逃,广东省委组织部规定省管干部上任前需报告家属情况。2010年2月,监察部发布《国家预防腐败局2010年工作要点》,“裸官”监管第一次作为工作重点对外公布。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 据《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