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月4日讯(记者 李文鹏) 4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下发执行。今后我省基本药物定价之前,将对基本药物近3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据了解,我省将以省为单位,对基本药物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以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 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自今年4月1日起,将不再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为了发挥基层在基本药物采购中的积极作用,在采购计划制定、评标、谈判等重要环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将不少于50%。 采购将根据基层用药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和包装。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并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我省将对基本药物近3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并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平均采购价格作为参考,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我省还将对药品企业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违规严重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