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5日讯(记者 杨金涛 通讯员 李吉华) 买捆袋装酸奶,随赠了两小盒同品牌酸奶,小孩喝完赠送的酸奶后上吐下泻,经诊断为急性肠炎。事后,商家却以赠品不属于销售范围为由不予赔偿。5日,在禹城市消协的调解下,市民王先生最终得到超市方赔付的200多元。
3日,家住禹城湖滨小区的王先生在县城某超市购买了一捆袋装酸奶,而且随捆赠送了两小盒同品牌酸奶。回家后,王先生三岁的孩子喝完赠送的盒装酸奶后,竟然出现了上吐下泻的症状,经医生诊断,小孩得的是急性肠炎,经输液治疗后才得以康复。 王先生随后找到该超市讨说法。而超市却以赠品不属于销售范围为由不予赔偿。在此情况下,王先生投诉到了禹城市消费者协会。
了解情况后,禹城市消协工作人员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向超市负责人进行了讲解,“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做、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最终经调解,超市同意了王先生的赔偿要求,赔偿受害者医疗费用等共计200余元。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不要因为是赠品而忽视经营者应对其负的责任。在遇到危害消费者权益的赠品时,应注意保存好购买票据;购买附带赠品的商品时,应注意赠品和原商品的生产日期及质量认证标准,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