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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官员出庭令”的台前幕后
“民告官不见官”历史结束,老百姓不再唱独角戏
  • 2011年01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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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乡县法院大门 张晓科  摄

    文/本报记者 岳茵茵 图/本报记者 张晓科  通讯员 张培方 韩梅

    金乡县出台文件规定,涉及行政诉讼案件,政府部门“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另外还规定,行政复议案件,“一把手”也将与申请人面对面沟通。  至此,告官不见官,在金乡县成为历史。金乡县如此规定,背后有着怎样的考量?规定出台至今,有几位一把手与普通公众面对面?带给当地怎样的气象?5日,本报记者赶赴金乡进行了调查采访。

    五个“一把手”坐上被告席

    莫慧说,出庭前,她心里直打鼓,“我是个农民,他是个官,我能告赢吗?”当庭拿到判决书后,她欣喜万分。“人家说告官不见官,我见了。人家还没有‘官架子’,法律面前我和他们一样平等。”

    周为东,金乡县民政局局长。莫慧,金乡县胡集镇莫楼村村民。2010年5月21日,把这两个原本毫不相干的人联系在了一起。两个人一起坐在了金乡法院的行政庭上。  莫慧状告金乡县民政局工作疏忽一案当日开庭审理,周为东作为民政局的一把手被责令出庭应诉,与他一同就坐的,还有该局副局长解庆合、婚姻登记处主任朱新成。   双方对簿公堂,缘起之前的两个月,莫慧去当地派出所办理二代证准备结婚时,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竟然是“已婚”。于是,莫慧将金乡县民政局告上法庭,认为民政部门没有严格审查就向他人发放了结婚证,要求撤销此前颁发的结婚证。最终,金乡县法院判决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无效。  周为东称这是“大姑娘上轿头一遭”。因为2010年4月6日,金乡县政府出台规定,涉及行政公诉案件,政府部门“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说起当天的开庭,周为东并没感到“丢面子”。“这督促我们在今后工作中更认真谨慎,依法行政!”周为东坦言。  莫慧说,出庭前,她心里直打鼓,“我是个农民,他是个官,我能告赢吗?”当庭拿到判决书后,她欣喜万分。“人家说告官不见官,我见了。人家还没有‘官架子’,法律面前我和他们一样平等。”  和周为东一样,去年11月份出庭当被告的还有金乡县计生局局长袁炜。他回忆起坐在被告席上的情景,笑着说,那天,原告是一位村民,当天喝了点酒,说话有点粗。他和同事仍旧从容应诉,最终原告败诉。“官司的输赢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这件事告诫更多的人如何正确理解计生政策。”袁炜说道。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自《办法》实施以来,金乡县法院共审理了21起行政案件,在开庭审理的5起案件中,5位行政首长全部就位被告席,实现了行政首长应诉出庭率100%。

    “民告官”不再是独角戏

    “以前,像行政诉讼案件,有钱的部门会请律师做代理打官司,有的甚至让一些普通的工作人员出庭走过场。‘一把手’甚至连自己单位败了诉,都不知道。更不明白败诉的原因。”

    在金乡县委,记者见到了该县一份去年的文件,其中明确规定“凡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这也是引起当地公众以及外界关注的主要原因。  记者了解到,以往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多数行政部门出庭人员对案件并不了解,举证、辩驳也只是形式,给法庭了解案件实情带来很大难度。“代理人对行政行为经过不清楚,举证不充分。代理律师只能听人说事情经过,也不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需要法庭做大量工作后才能宣判。   “以前,像行政诉讼案件,有钱的部门会请律师做代理打官司,有的甚至让一些普通的工作人员出庭走过场。‘一把手’甚至连自己单位败了诉,都不知道。更不明白败诉的原因。”金乡县法院副院长王新华说。  金乡法院行政庭审判长刘树青称,《办法》实施初衷源于去年3月份他们的一次外出学习。“我们在无锡锡山法院看到,他们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做得很到位,回来后我们就向县法制办提出了想法。一个月后《办法》开始实施。”  金乡县法制办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行政诉讼案件一把手到庭应诉制度只是一个开始。“下一步,行政复议案件,也将会由书面审理变为听证审理方式,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单位的一把手,要与申请人面对面沟通。”通过这两种途径,金乡县“民告官”案件不再是“独角戏”。

    质疑

    时间久了流于形式

    《办法》实施后在当地引起很大反响,特别是律师界。有律师质疑该办法会昙花一现,“贴贴标语,喊喊口号,行政‘一阵风’后又恢复原貌。”一位老律师说,行百里者半九十,虽然办法已经实施了9个月,仍旧担心不会长久。  “在法庭上说点话坐会儿,就算完成任务。即使败诉,也只是涉及领导面子问题。”一位市民说,很多人担心“一把手”出庭应诉只是流于形式。

    应对

    出台配套追责办法

    对于这种观点,金乡县法制年活动办公室副主任耿清瑞认为,只要是对群众有利的制度,就能长久实施,还会更完善。他介绍说,为更好地实施《办法》,金乡县政府法制办还制定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以作为“出庭令”更好的补充,约束“一把手”。  “配套追责”办法中确定了诉讼、复议案件在什么情况下可定为错案,错案产生后,县政府法制办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记者看到,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详细的责任承担方式。责令书面检查,对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在责任追究上,该县列出了八种责任追究方式,甚至有规定“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败诉的,三年内不得提拔使用;败诉案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开除处分,责令该机关主要行政负责人引咎辞职。”  “当地行政机关很重视行政诉讼,现在案子好办多了,绝大多数行政诉讼案件都能以协调的方式和谐解决。有的案件一到法院,行政部门就主动协调解决问题,给我们的审判减轻了压力。”刘树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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