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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出国劳务幌子诈骗91万
烟威地区30多人上了犯罪嫌疑人的当
  • 2011年01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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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烟台1月9日讯(记者 侯文强 实习生 宋佳 通讯员 王妍) 一男子私刻印章,冒用其它公司名义,以出国打工为幌子,骗取烟威地区30余人共计91万元。芝罘区检察院9日披露,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郝某已被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芝罘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介绍,2008年10月,家住文登市的刘盛林(化名)通过当地旅行社认识了郝某。郝某自称是烟台东大劳动事务服务中心经理,可以安排刘盛林去安哥拉打工,并告知刘在安哥拉打工每年能赚7万元。 刘盛林当即决定出国,并交给旅行社5000元,让旅行社转交给郝某来办理出国护照和签证。2009年3月9日,郝某让刘盛林交给他3000元“保证金”,随后,刘盛林又被收去7000元“中介费”和1万元“机票费”。 2009年5月10日,郝某告诉刘盛林出国手续和机票已经准备好,让他马上赶到北京坐飞机去安哥拉。结果,刘盛林到北京后等了三四天也没有坐上出国的飞机,郝某亦关机联系不上。 刘盛林赶回烟台后,发现郝某的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他赶紧报案,结果发现,很多人跟他一样也被郝某骗了。 公安机关很快将郝某抓获。据调查,郝某是威海市文登人,曾在2001年因偷渡被判有期徒刑3年。 郝某供述,他听说烟台东大劳动事务服务中心有对外劳务输出资质,便于2008年3月花200元刻了一枚该中心的印章,并开始冒用其名义招收出国劳务人员。尝到甜头后,郝某还冒用另一家公司名义,对外宣称可以办理到泰国、安哥拉、新加坡、韩国等国的出国劳务。 据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郝某在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间,私刻印章冒用其它公司名义,与30余人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共骗取91万元。赃款已被他全部挥霍。负责该案的检察官认为,郝某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合同诈骗罪,目前已被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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