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1月9日热线消息(记者 岳茵茵 通讯员 赵兴波) 双方交易稻谷,口头协议到款后发货,卖方在收到巨额货款后携款潜逃,买方将其告上法庭。近日,鱼台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处刘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入狱14年,并处罚金57万元。 2008年3月,刘某与远在黑龙江省的马某建立了购销稻谷的业务关系。两人平时交易都是由马某将钱通过银行汇给刘某,刘某则通过铁路托运稻谷给马某。2009年3月16日,马某给刘某汇了25万元定金,购买3车皮稻谷。时隔数日,马某一直未见到货,刘某谎称,“一次托运3车皮不行了,现在车站要求必须一次性托运5车皮以上。”为此,马某又向其汇款40万元,希望能早日收到货。
收到货款后的刘某并没积极组织货源,对多次催要货款的马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同时,他将收到的汇款分次变现、转账。同年5月,马某与刘某失去了联系,电话停机,家里也是人去楼空。马某遂以合同诈骗罪将刘某告上法庭。经公安机关查证,案发前,在两人交易过程中,刘某曾退还给马某8万元。刘某涉嫌诈骗金额5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增加预付货款后,为不再履约而携款逃匿的行为,应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刘某在履行稻谷购销口头合同中,采取收取货款后逃匿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货款57万元。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7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