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1月9日热线消息(记者 岳茵茵 通讯员 赵兴波) 三男子强行向商户收取保护费,对拒不交付者进行殴打报复。近日,鱼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分别判处鹿某等人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 2010年5月,鱼台县的鹿某等人,向当地做木耳生意的马某、安某等人以合伙经营为由,每斤木耳提成1角钱。声称如若不从,“生意就别做了,人员、车辆的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先后以500—1000元的标准,向马某、安某等四名商户索要“保护费”,共获赃款2500元。5月31日,三人再次向安某索要500元“保护费”时,遭其拒绝。鹿某打电话邀来三名男青年,授意教训安某。鹿某等人用木棍等工具对安某进行殴打,事后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安某的伤情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干扰破坏正常经营及殴打报复为要挟,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另外,三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相关法律,判处鹿某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获刑四年。其他两人分别获刑12个月、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