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9日讯(记者 周广聪) 9日,记者从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妥善解决困难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日照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解决停产困难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据了解,《意见》针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通过单位或个人自筹、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补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分类提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方案及筹资办法。 其中规定,市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破产企业破产退休人员按每人30000元标准,其中个人承担5000元,财政补助15000元/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补助10000元/人,缴费后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和个人账户待遇。市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停产企业及停业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按每人30000元标准,按个人承担8000元/人、财政补助12000元/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补助10000元/人的标准筹集缴纳,缴费后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和个人账户待遇;企业资产不足的,按单建统筹每人20000元标准缴费,个人承担4000元/人,财政补助10000元/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补助6000元/人,缴费后只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